五、娃哈哈商标所有权一直是属于娃哈哈集团公司
1、我们到底有没有去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我们想请范易谋去查阅一下有其董事签字的董事会纪要,是最能说明问题的,为了查阅方便,在此给达能提个醒:
A、1997年7月3日上海太平洋饭店
中方向董事会汇报了商标转让情况,告知董事会已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关于请求核准转让娃哈哈商标的报告》的情况。
B、1998年8月11日香港力宝中心
中方董事向董事会汇报,中方已“认真履行了协议条款,……已经分别向浙江省工商局、国家商标局申报了关于转让娃哈哈注册商标的报告。……国家商标局未予批准也未予书面答复,……此事已向董事会汇报,要求外方也能协助与国家商标局交涉。……尽管商标转让手续未办好,我们(中方)还是按商标协议的条款在执行”,董事会也一致同意“合营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C、1998年12月5日香港百富勤大厦
中方董事再次向董事会报告国家商标局未予批准商标转让,并“建议外方派代表到商标局交涉,争取批准。”,董事会“同意先派代表向商标局交涉,不成功时再考虑修订合同的方法”。达能方亦要求中方根据该董事会纪要签署了授权书并提供报商标局的与商标有关的文件材料,以便达能方派出代表前往商标局交涉。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其第一号修订协议均承认了娃哈哈商标所有权
1999年5月18日合营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3.1条明确承认,甲方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为并继续为商标所有权人”。2005年10月12日由范易谋代表合营公司亲笔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一号修订协议》前言再次确认“甲方(即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商标的所有权人”。
3、国家商标局口头答复实际上已确定了不予转让
范易谋一直认为,国家商标局未予书面答复,故转让手续尚在办理中。请注意,国家工商局1995年12月22日颁布的《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第8条第2款,“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口头驳回亦是驳回,并未规定必须给予书面驳回。但为了满足达能的愿望,请达能再看一眼书面答复。国家商标局于2007年6月7日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审核情况的复函: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6月6日《关于要求出具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不予核准事由证明的请示》(浙工商[2007]4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工商局于1995年12月22日发布了《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的主要内容是防范和制约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商标权流失,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底,我局在无锡召开了会议,专门就贯彻执行《规定》、防止合资过程中商标权的流失进行了布置。
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于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先后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请求转让娃哈哈商标的报告》和《关于转让娃哈哈注册商标的报告》,要求将该公司名下的200多件注册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但我局根据《规定》,均未同意转让。1999年7月,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向我局提交了许可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合同备案申请,我局于同年8月予以备案”。
范易谋请看看仔细,这里表达了三个意思,一是我们二次上报的时间与内容;二是不同意转让及其理由;三是简式许可合同已经合法核准备案。请你仔细回味一下,并改一下你以往的说法。
【1】 【2】 【3】 【4】 【5】 【6】 【7】
|